许小寒等代表:
您等代表在市四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新村居民房屋产权问题的建议》(第106号)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明晰产权,实行农村住房产权制度改革以及培育规范的农村房屋产权流转市场,鼓励自愿、有偿流转的问题
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暂时调整实施集体所有的耕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在防范风险、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等政策的基础上,赋予农村承包土地(指耕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含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融资功能,在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区域,允许以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在农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区域,允许以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同时,该决定明确规定未纳入试点的区域不能“抢跑越线”(达州市所辖的县、市、区均未纳入试点),所以此项工作须在国家、省制定并出台相关规定后,我市方能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二、关于完善农村房屋产权登记,建立城乡一体化的房屋住房产权管理制度的问题
(一)完善农村房屋产权登记方面。2016年9月,我市不动产登记局挂牌成立,标志着达州市全市范围全面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结束土地、房产、林地等不动产分散登记的历史,农村房屋产权登记工作将逐步推进。
(二)建立城乡一体化的房屋住房产权管理制度方面。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细化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方便人民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国土资源部先后出台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省、市将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工作措施,稳步推进该项工作。
最后,再次感谢您等代表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人:利用科 廖顶宣 电 话:2377534、13568168793
达州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