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现将王典玲等代表在市四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健全完善县级房地产市场运行数据中心的建议》(第124号建议)协办意见函告如下:
建议第(二)条中提出“自然资源及不动产登记部门恢复采用房管系统存量房同网签数据做为办证必要程序条件,加强部门信息互通,杜绝购房风险隐患,填补统计数据空白”等相关内容。经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当前,只有作为法律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明确规定了预售合同的备案登记,至于现房买卖和抵押合同网签备案,并无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5条规定:“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而现房买卖和抵押等并无要求进行合同网签备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8条第2款规定“不动产买卖合同依法应当备案的,申请人申请登记时须提交经备案的买卖合同。”可见,只有商品房预售合同需要备案。《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6号)第三项明确规定:“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国办发〔2015〕86号)‘坚决砍掉各类无谓的证明和繁琐的手续,凡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和盖章环节,原则上一律取消’ 的规定,对于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审核、备案、批准、核准、盖章等手续和材料,不得要求当事人提供,不应作为不动产登记的前置条件或纳入不动产登记业务流程。”因此,针对现房交易,当事人的合同备案证明不是登记机构收取的必须要件。
另外中共自然资源部党组文件《中共自然资源部党组关于开展不动产登记窗口作风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党发〔2018〕7号)附件《不动产登记窗口作风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第三条第(二)项第3点和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文件《关于印发〈四川省开展不动产登记窗口作风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国土资办发〔2018〕22号)中第三条第(二)项第3点明确规定“交易确认书、告知单、备案”等属于奇葩证明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因此,根据中央政府推进“放管服”的改革精神以及国务院关于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的要求,强力推动不动产登记流程集成,将不动产登记、交易、核税实行“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取消不必要的环节和奇葩证明是我们不动产登记工作重要的改革方向和目标。要解决购房风险和数据空白问题,房管局在收到受理资料后,应及时将交易资料录入信息系统进行备案管理。
不能将合同备案作为不动产登记的办证的必要程序条件或前置条件。所以,王典玲等九名市人大代表的建议(二)内容,不宜采纳。
关于建议(三)内容,应由市住建局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接牵头,建立市级及覆盖各区县的不动产登记和房屋交易信息系统中间库,实现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实时共享;目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已经启动数据中心中间库建设,该项目正在进行招投标。
达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7月14日
(联系人: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郑东 15298110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