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于2014年4月11日(川府土〔2014〕401号批准达州市2013年第14批城市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征收土地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位置、用途:征收土地坐落通川区复兴镇凤舞社区2、3组。具体四至范围详见批次征收土地勘测定界图,征收后的土地用途为军事设施用地。
二、土地所有权人、征收面积及地类:征收通川区复兴镇凤舞社区2组集体土地3.6995公顷,其中农用地3.3098公顷(耕地2.8198公顷,园地0.0515公顷,其他农用地0.4385公顷),建设用地0.1783公顷,未利用地0.2114公顷;凤舞社区3组集体土地0.7084公顷,其中农用地0.6016公顷(耕地0.5158公顷,其他农用地0.0858公顷),未利用地0.1068公顷。
三、土地补偿、安置补助和青苗费及地上其他附着物补偿费标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费及地上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和《达州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达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7-1号)的规定标准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8〕15号)、《达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达州市国土资源局、达州市财政局关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的实施办法》(达市劳社发〔2009〕138号)要求及有关政策法规规定执行。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提供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由当地村(居)委会汇总情况后,向通川区国土资源分局办理补偿登记手续。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上述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征地补偿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七、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种的树木或抢建的设施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特此公告。
附件:达州市2013年第14批城市建设用地征地情况明细表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政府
2014年9月12日
附件
达州市2013年第14批城市建设用地征地情况明细表
单位:公顷
被征地单位名称 | 总面积 | 农 用 地 | 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
区 | 乡(镇、街道、管委会) | 村(社区) | 组(社) | 小计 | 耕地 | 园地 | 林地 | 其他农用地 | |
|
通 川 区 | 复兴镇 | 凤舞社区 | 2 | 3.6995 | 3.3098 | 2.8198 | 0.0515 | | 0.4385 | 0.1783 | 0.2114 | |
3 | 0.7084 | 0.6016 | 0.5158 | | | 0.0858 | | 0.1068 | |
合计 | 4.4079 | 3.9114 | 3.3356 | 0.0515 | | 0.5243 | 0.1783 | 0.3182 | |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