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8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要求〉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63号)、《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我省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国土资函〔2006〕11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当前的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和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为顺利开展2014年度矿山储量动态检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对象
全市辖区内所有具有合法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具体是指:
1.技改矿山和当年生产满1个月以上的矿山必须开展动态检测。
2.上年度检测时,有越界开采行为的矿山企业必须开展动态检测。
3.基建矿山、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和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中明确关闭、被兼并、被整合的矿山企业不开展2014年度矿山储量动态检测工作;不参加动态检测的矿山需填报《2014年度矿山企业储量动用情况表》。
二、开展方式
矿山企业储量动态检测工作由市局统筹布置,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分局负责具体实施。
三、具体要求
(一)技术要求
现场检测和《矿山储量年报》编制须严格执行有关检测、编制的要求、内容、格式和市局编制的《工作手册》要求进行现场检测和编制报告。
(二)检测单位资质要求
开展2014年度储量动态检测的地勘单位须具备以下资质条件:
1.具备固体勘查甲级资质;
2.在省内、重庆市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3.在达州市没有地质工作不良记录,并在市局备案。
(三)时间要求
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分局须在2014年12月20日前将辖区内省厅、市局颁证矿山企业的储量动态检测资料、《2014年度矿山企业储量动用情况表》和本辖区储量动态检测工作开展情况报送市局;市局2014年12月29日组织相关专家进行集中评审。
(四)工作要求
1.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分局一是加强对矿山储量动态检测工作的监督管理,督促矿山企业按时提交储量动态检测资料;二是认真做好实地核查工作,出具核查意见;三是监督、管理好检测费用。
2.市局将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按照一定比例对矿山企业进行实地抽查。
达州市国土资源局
2014年9月23日
附件1:2014年度矿山企业储量动用情况表
2014年度矿山企业储量动用情况表
采矿权人 | | 矿山名称 | |
采矿许可
证号 | | 有效期限 | |
开采矿种 | | 2013底储量 | |
2014年
动用储量 | | 2014年底
剩余储量 | |
储量动用
情况说明 | |
县级生产
部门意见 | |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意见 | |
市国土资
源局意见 | |
填报人: 负责人: 填报日期:
附件2: 达州市2014年度矿山资源储量年报工作手册
附件下载:达市国土资发〔2014〕81号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