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3〕1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煤矿清理整顿和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若干细化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办函〔2014〕4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府函〔2008〕75号)和四川省财政厅等七厅局《关于四川省政策性关闭矿山剩余采矿权价款退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川财投〔2014〕5号)相关规定要求,结合我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实际,现将我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政策性关闭矿山剩余价款、地质环境保证金退款、兼并重组采矿权变更登记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做好政策性关闭矿山剩余价款退款工作
(一)退款范围
剩余采矿权价款退还范围适应于列入四川省煤矿整顿关闭名单且已经实施关闭的矿山。
(二)剩余价款计算
剩余采矿权价款=已缴纳采矿权价款÷价款评估的资源储量×矿山剩余储量
矿山剩余储量以最近的储量核实报告或储量动态检测报告核实的储量为准。
(三)资料要求及价款退还
政策性关闭矿山采矿权价款退还的资料要求和办理采矿权价款退还程序按照川财投〔2014〕5号文件要求执行。
二、做好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退付工作
政策性关闭矿山缴纳的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退付应按照川府函〔2008〕75号文件要求执行。
三、做好兼并重组采矿权转让变更登记工作
《达州市煤矿兼并重组方案》审查批复同意后,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分局要严格按照《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纳入兼并重组煤矿同时申请采矿权转让、转让变更应提交的资料及相关要求>及<纳入兼并重组煤矿同时申请采矿权转让、转让变更审批流程图>的通知》要求切实做好本辖区范围内煤矿兼并重组后煤炭企业采矿权转让、转让变更资料准备、完善指导工作,并及时组织审查、及时转报。
四、做好煤炭资源配置及关闭矿井剩余资源再利用工作
省厅出台煤炭资源配置及关闭矿井剩余资源再利用相关文件政策后,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分局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文件内容实质,切实按照文件要求和省厅的相关规定做好煤炭资源配置及关闭矿井剩余资源再利用中的《达州市煤炭矿业权设置方案》修编工作,指导煤矿企业做好资源再利用的储量核实评审备案登记、开发利用方案评审备案、采矿权价款评估申请备案以及采矿权变更登记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摸清情况
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是难度大、矛盾尖锐的一项系统性、长期性工作,已纳入政府的目标考核体系,其中,采矿权剩余价款、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退还是煤矿关闭工作任务之一,兼并重组后企业的资源配置和关闭煤矿剩余资源的再利用事关企业的长远发展、国家资源的合理保护和有效利用、维护社会稳定、化解关闭矛盾的关键,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分局要强化领导、安排专人、落实技术力量负责该项工作,摸清关闭矿山采矿权剩余价款、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退还情况和剩余储量情况,填报好《达州市兼并重组关闭煤矿基本情况表(样表)》和《达州市关闭煤矿地质恢复治理保证金统计表》,并于2014年10月15日上报市局。
(二)积极配合,科学谏言
《达州市煤炭矿业权设置方案》将以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方案做为重要依据,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分局要依照川府发〔2013〕15号文件:“按照一个矿区原则上由一个主体开发的要求,依法向具备开办煤矿条件的企业出让矿区的矿业权。鼓励优势企业对毗邻不宜单独另设矿业权的区域进行矿产资源整合,符合规定的相关矿业权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协议方式出让。按照‘统一规划、集中开发、一次置权、分期付款’原则,优先将被兼并煤矿周边和深部不宜单独另设矿业权的资源配置给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对达不到产业政策最低企业规模要求且未参与兼并重组的小煤矿,不予增划资源” 的要求科学配置煤炭资源,积极参与县级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方案编制工作,并聘请1-3名地质、地勘方面的专家,摸清矿区、资源情况,结合专家意见向重组办反映情况。在县级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方案编制过程中应结合本地资源赋存实际、资源利用现状科学合理的编制重组方案,为《达州市煤炭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做好准备工作。
(三)后续跟踪,主动服务
资源配置和再利用程序较为复杂,涉及延深勘查探矿权登记申请、储量核实、范围申请、价款评估、采矿权登记申请等一系列程序,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分局一是要切实发挥技术优势,积极主动为企业做好服务;二是在企业进行登记申请时,既要严格把关又要提高工作效率。
附件:1. 达州市兼并重组关闭煤矿基本情况表(样表) 2.达州市关闭煤矿地质恢复治理保证金统计表
附件下载:达市国土资发〔2014〕68号附表1,达市国土资发〔2014〕68号附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