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国土资源局 达州市农业局关于转发省国土厅、农业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4-08 22:44:08
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分局,各县(市、区)农业局:

  现将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5〕1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积极支持设施农业发展用地

  设施农业是现代农业发展的方向,是我国农业资源高效利用的重要途径,是促进我国农业走向集约持续发展之路,并最终推进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的重要支撑。支持设施农业发展,有利于提高农业生产效率,有利于农民增产增收。各地要依据农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积极引导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主动做好设施农业用地服务工作,保障设施农业合理用地需求,规范设施农用地的管理、使用,积极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要加大与县级农业部门的沟通和衔接,主动参与农业发展规划的制定,在土地整治规划中落实设施农用地,明确农业用地结构,调整农业用地布局,发挥设施农用地的导向作用。县级农业部门要会同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从本地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引导和鼓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在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过程中,相互联合或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兴建粮食仓储烘干、晾晒场、农机库棚等设施,提高农业设施使用效率,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二、严格管控设施农用地的使用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根据现代农业生产特点,将设施农用地具体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各地要准确理解和把握设施农用地的内涵,严禁随意扩大设施农用地范围。要依据农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引导设施建设合理选址,合理控制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规模,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各类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工厂化作物栽培等设施建设禁止占用基本农田;规模化粮食生产涉及的配套设施用地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的,经县级国土部门会同农业部门组织论证,可占用基本农田,但必须按照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原则和有关规定要求予以补划,先补后占;生产结束后,经营者应按《土地复垦条例》和《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要求进行土地复垦,占用耕地的应复垦为耕地。

  三、规范设施农用地备案管理

  从事设施农业建设的,应按以下程序申请备案后使用。

  (一)经营者拟定农业设施建设方案

  经营者根据设施农业拟建设情况、承包地流转情况以及与土地所有权人达成的意向性约定等,拟定农业设施建设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项目用地规模,拟建设施类型、用途、数量、标准以及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规模、平面布置示意图、标注项目用地位置的土地利用现状图。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配套设施建设占用基本农田的,在拟订农业设施建设方案之前,应先行按规定论证并补划基本农田。

  (二)协商土地使用条件

  经营者持农业设施建设方案与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土地复垦要求及时限、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拟定乡镇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者三方用地协议草案。乡镇人民政府同时对农业设施建设方案、土地使用条件等内容进行初审。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与承包农户签订流转合同,征得承包农户同意。

  (三)公告和签订用地协议

  土地使用条件协商一致后,通过乡镇、村组政务公开等形式将农业设施建设方案、土地使用条件和设施农用地三方用地协议草案向社会予以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公告期结束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者三方签订《设施农用地用地协议》。

  市国土资源局已会同市农业局制定了《设施农用地三方用地协议(试用范本)》(详见附件3),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增删有关内容。

  (四)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

  经营者按照土地复垦有关规定,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土地损毁及占地面积、复垦工程措施及工程量统计、工作计划及保障措施、投资估算等。

  (五)土地复垦方案审查和用地协议备案

  用地协议签订后,经营者持农业设施建设方案、用地协议、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和设施农用地备案表向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受理申请后,会同农业部门对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和用地协议进行一并审查、核实,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未通过审查,用地协议未备案的,经营者不得动工建设。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在审查核实中发现存在选址不合理、附属设施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超过规定面积、土地复垦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以设施农用地名义备案进行非农建设等问题的;项目设立不符合当地农业发展规划布局、建设内容不符合设施农业经营和规模化粮食生产要求、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不符合有关技术标准,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分别由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告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经营者,由乡镇人民政府督促纠正。纠正整改期间经营者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建设活动。

  国有农场的农业设施建设与用地,参照上述程序和有关要求办理。用地协议由农场、经营者和农场上级主管部门三方签订。

  四、强化设施农用地的监管

  (一)落实设施农用地监管责任。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在做好设施农用地建设和管理有关信息公开的同时,要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将设施农用地纳入日常管理,加强监督,建立制度,分工合作,形成联动工作机制。县级国土部门要加强设施农用地的实施跟踪,监督设施农用地的土地利用和土地复垦,及时做好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和台帐管理工作。县级农业部门要加强设施农业建设和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管,做好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督经营者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具体实施农业设施建设,落实土地复垦责任,并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土地承包合同变更。

  市国土资源局和市农业局要加强对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执法行为的监管,对有案不查、执法不严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同时,做好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和工作考核。

  (二)建立设施农用地信息报送制度。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在做好设施农用地协议备案台帐管理工作的基础上,填写县(市、区)上(下)半年设施农用地备案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连同设施农用地备案表(见附件1)于每年7月5日和1月5日向市国土资源局和市农业局报备。

  (三)严格设施农用地执法。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能,加强设施农用地的巡查监管工作,做好记录,监督经营者按照协议约定使用土地,对不符合规定要求开展设施建设和使用土地的,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确保“三个不得、三个禁止”落到实处。


  附件:

  1、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四川省农业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的通知

  2、___县(市、区)年上(下)半年设施农用地备案情况汇总表

  3、设施农用地三方用地协议书(试用范本)

  
  
 
  达州市国土资源局                             达州市农业局

  2015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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