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国土资源局、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关于印发《达州市市区土地(矿权)出让集中交易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8-24 23:33:10
通川区、达川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

  现将《达州市市区土地(矿权)出让集中交易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本实施方案从下发之日起实施。

  
  达州市国土资源局 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2015年8月21日
  

  达州市市区土地(矿权)出让集中交易

  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开展市区(含市本级、通川区、达川区、经开区,下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矿业权集中交易工作,根据《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关于印发〈四川省矿业权进入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集中交易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4〕82号)和《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的实施意见》(达市府发〔2015〕21号)、《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实施意见》(达市府发〔2015〕19号)、《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相关操作边界的通知》(达市府发〔2015〕5号)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集中交易范围

  (一)市区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由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含市国土资源局、通川分局、达川分局、经开分局,下同)审批登记颁证,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采矿权。

  二、部门职责分工

  (一)市区国土资源部门

  1. 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报市(区)政府审批;

  2. 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实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交易,并授权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3. 对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编制的出让文件(公告、须知)备案;

  4. 在国土资源部门网站发布出让公告,并对交易结果进行公示;

  5. 参与资格审查,主持出让底价评审,对现场交易行为实施监督;

  6. 依据成交确认书等相关资料与中标人或竞得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矿权出让合同;

  7. 配合完成其他相关工作。

  (二)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1. 接受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委托,组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矿权出让交易;

  2. 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矿权出让文件(公告、须知),并同时送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3. 在《达州日报》等媒体发布出让公告;

  4. 受理竞买申请,发放出让文件,组织资格审查及发放《竞买资格确认书》;

  5. 组织出让底价评审、出让交易现场活动;

  6. 招标成交的,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成交确认书》;拍卖挂牌成交的,与竞得人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

  7. 交易结果公示;

  8. 配合完成其他相关工作。

  三、交易工作流程

  (一)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向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出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矿权出让交易委托书并提供相关出让资料。

  1.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资料主要包括

  (1)政府供地批准文件;

  (2)土地出让方案;

  (3)规划条件函及规划红线图;

  (4)地块勘界图;

  (5)土地出让合同样本。

  2. 采矿权出让资料主要包括

  (1)政府批准文件;

  (2)采矿权出让方案;

  (3)储量核实报告及图纸;

  (4)采矿权出让合同样本。

  (二)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按照交易委托,组织实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矿权出让交易。

  (三)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向作出委托的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函告交易结果;成交的,移交相关资料。

  1.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交易资料主要包括

  (1)成交确认书;

  (2)竞得人(中标人)相关报名资料;

  (3)正式发布的出让文件(公告、须知)副本。

  2. 采矿权出让交易资料主要包括

  (1)成交确认书;

  (2)竞得人(中标人)相关报名资料;

  (3)正式发布的出让文件(公告、须知)副本。

  四、其他有关事项

  (一)交易服务费收取及处置

  交易服务费由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收取,并同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商定分配比例,分别用于开展交易工作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矿权出让基础工作使用。

  (二)土地竞买保证金、土地出让价款的收取及处置

  土地竞买保证金由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收取,竞得人(中标人)缴纳的土地竞买保证金转为土地出让价款,未竞得人(未中标人)缴纳的按规定退还。

  土地出让价款由市区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收取,缴入财政专户。

  (三)采矿权竞买保证金、矿业权价款的收取及处置

  采矿权竞买保证金由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收取,待竞得人(中标人)按规定缴纳采矿权出让价款后退还其竞买保证金,未竞得人(未中标人)缴纳的按规定退还。

  采矿权价款由市区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征收,缴入财政专户。

  (四)采矿权转让公示

  省国土资源厅审批等级的采矿权转让和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审批登记的采矿权转让,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公示。

  (五)建立定期会商协作机制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应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情况通报、信息交流和工作协作机制,应定期召开会商会,研究解决土地(矿权)交易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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