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21-08-24 10:00:00



达市自然资规案处〔202151



达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宣汉县聚义建材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1729日,对你单位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未经有权机关批准非法占用宣汉县蒲江街道周桥社区8小组集体土地建混凝土搅拌站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了未经批准非法占地的违法事实,应当按非法占用土地追究法律责任。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达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调查笔录4份。

2.达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现场勘测笔录及《现场勘界图》。

3.宣汉县自然资源局规划审查意见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图。

4.宣汉县自然资源局土地利用现状审查意见及土地利用现状审查图。

5.《达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令停止自然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达市自然资规责停〔20213号)。

6.土地租用合同及土地租金分配表。

我局于2021817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达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处罚听证告知书》(达市自然资规202137号)和《达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达市自然资规然案告202137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既未要求听证,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以及《四川省国土资源厅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宣汉县聚义建材有限公司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非法占用的1480平方米集体土地,退还给原集体经济组织。

2.限期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480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对未经批准非法占用1480平方米集体土地的行为,处以罚款2.96万元。

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达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具缴款书,将罚款缴入达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工行达州市通川区支行,账号2317576109024909171),逾期不缴清,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一项之规定,每日按未缴纳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15日内向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王荣建

话:136****4555

址:达州市通川区锅厂梁4号(达州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支队)




达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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