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市自然资规案处〔2021〕51号
达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宣汉县聚义建材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1年7月29日,对你单位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未经有权机关批准非法占用宣汉县蒲江街道周桥社区8小组集体土地建混凝土搅拌站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了未经批准非法占地的违法事实,应当按非法占用土地追究法律责任。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达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调查笔录4份。
2.达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现场勘测笔录及《现场勘界图》。
3.宣汉县自然资源局规划审查意见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图。
4.宣汉县自然资源局土地利用现状审查意见及土地利用现状审查图。
5.《达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令停止自然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达市自然资规责停〔2021〕3号)。
6.土地租用合同及土地租金分配表。
我局于2021年8月17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达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处罚听证告知书》(达市自然资规案听﹝2021﹞37号)和《达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达市自然资规然案告﹝2021﹞37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既未要求听证,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以及《四川省国土资源厅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宣汉县聚义建材有限公司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非法占用的1480平方米集体土地,退还给原集体经济组织。
2.限期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480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对未经批准非法占用1480平方米集体土地的行为,处以罚款2.96万元。
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达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具缴款书,将罚款缴入达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工行达州市通川区支行,账号2317576109024909171),逾期不缴清,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一项之规定,每日按未缴纳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15日内向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王荣建
电话:136****4555
地址:达州市通川区锅厂梁4号(达州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支队)
达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