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21-08-24 10:01:06



达市自然资规案处〔202152



达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宣汉县双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1年7月29日,对你单位未经批准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未经有权机关批准非法占用宣汉县蒲江街道周桥社区8小组、9小组、10小组集体土地建建筑垃圾回收加工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了未经批准非法占地的违法事实,应当按非法占用土地追究法律责任。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达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调查笔录7份。

2.达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现场勘测笔录及《现场勘界图》。

3.宣汉县自然资源局规划审查意见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图。

4.宣汉县自然资源局土地利用现状审查意见及土地利用现状审查图。

5.《达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令停止自然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达市自然资规责停〔2021〕2号)。

6.土地租用合同及土地租金分配表。

我局于2021年8月17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达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处罚听证告知书》(达市自然规案听202138号)和《达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达市自然资规案告202138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既未要求听证,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以及《四川省国土资源厅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宣汉县双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非法占用的3740平方米集体土地,退还给原集体经济组织。

2.限期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1011.84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对达州市双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用3740平方米集体土地的行为,处以罚款3.74万元。

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达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具缴款书,将罚款缴入达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工行达州市通川区支行,账号:2317576109024909171),逾期不缴清,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一项之规定,每日按未缴纳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15日内向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王荣建

话:136****4555

址:达州市通川区锅厂梁4号(达州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支队)



达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