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市五届人大五次会议第318号建议
办理情况(B)的函
代表:
您在市五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快制定达州市乡(镇)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办事指南的建议》(第318号建议)收悉。现将办理情况函告如下。
一、关于明确乡(镇)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层级、单位的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二、关于明确乡(镇)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申请材料及流程的建议
自然资源厅建立了建设用地三级连网智能化审批系统。在该系统中,明确了农用地转用审批资料要求。县级自然资源部门依据资料清单要求准备好资料在系统中上传即可,审查通过后报相应层级政府予以审批。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大力支持!
达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