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市场领域失信惩戒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05-24 14:48:08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高新区分局、东部经开区筹备组,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1年版)><全国失信惩戒措务施基础清单(2021年版)>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31部委《关于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惩戒对象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等有关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行业行为,及时有效惩戒失信主体,引导土地公开出让市场健康发展,促进房地产领域相关主体依法依规诚信经营,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土地市场领域失信惩戒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惩戒对象

本通知所称土地市场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主要指在土地市场领域开发经营活动中存在失信行为的相关机构及人员(以下简称惩戒对象),具体包括:

(一)失信的土地开发企业

(二)失信土地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从业人员。

二、实施方式

市、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和审慎的原则,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参与本辖区土地市场活动中失信行为开展认定,并按照规定将失信信息予以登记,公开发布本辖区土地市场领域失信惩戒名单等相关信息,同时在月底推送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月初公开发布全市上月土地市场领域失信惩戒名单,并抄送至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市税务局、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高新区、东部经开区管委会。

失信惩戒行为人实行动态管理和月初更新制度,失信行为纠正后即终止惩戒。

三、失信行为及处置办法

土地市场领域失信行为,主要包括:

(一)欠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二)欠缴因延迟支付土地出让金产生的违约金;

(三)土地闲置;

(四)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五)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等行为。

失信行为人整改结束前不得参与全市行政区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所涉土地不得办理不动产登记、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得审查工程规划设计方案。

对土地市场领域失信行为的惩戒,依据《达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土地市场领域失信行为惩戒标准》(见附件)执行。国家、省、市有相关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各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可结合实际制订各自的标准并在当地实施。

市、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在公开出让土地时,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查询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信用信息情况,经查询发现被列入失信惩戒名单的,应当执行失信惩戒措施;发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被其他主管部门列入联合惩戒名单的,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联合惩戒措施。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信用信息有误,可以提出异议信息处理申请,经核查属实的,按规定予以信用修复。

四、附则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达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实施土地市场领域失信惩戒的通知》(达市国土资发〔2018〕108号)即行废止。

 

附件:达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土地市场领域失信行为惩戒标准 

达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524

 

 

 

 

 

 


达州市土地市场领域失信行为惩戒标准

序号

失信行为

具体情形

惩戒措施

依据

1

欠缴土地出让金和因延迟支付土地出让金产生的违约金。

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违约金。

在未足额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及违约金前,失信行为人不得参与全市行政区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所涉地块不得办理不动产登记、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得审查工程规划设计方案。

1.《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大专项整治和清理力度,严格依法查处土地闲置及炒地行为,并限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新购置土地。”

2.《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约束体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3.《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对用地者欠缴土地出让价款、闲置土地、囤地炒地、土地开发规模超过实际开发能力以及不履行土地使用合同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土地竞买。”

4.《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对发现并核实竞买人存在下列违法违规违约行为的,在结案和问题查处整改到位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必须禁止竞买人及其控股股东参加土地竞买活动:

(1)存在伪造公文骗取用地和非法倒卖土地等犯罪行为的;

(2)存在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等违法行为的;

(3)因企业原因造成土地闲置一年以上的;

(4)开发建设企业违背出让合同约定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

2

闲置土地

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时间一年未动工建设。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须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在改正或者接受政府依法处置完毕前,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暂不受理其新的建设用地的申请。

3

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在全面履行处理决定前,自然资源部门暂不受理其新的建设用地申请。

4

非法转让建设用地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转让。

在全面履行处理决定前,自然资源部门暂不受理其新的建设用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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