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婷同志:
你好!你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信箱来信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2015)(2015年4月8日发布,2015年12月1日实施)中7.0.16第6 款规定:估价报告使用限制,应说明估价报告和估价结果的用途、使用者、使用期限等使用范围及在使用估价报告及估价结果时需注意的其他事项。其中的估价报告使用期限应自估价报告出具之日起计算,根据估价目的和预计估价对象的市场价格变化程度来确定,不宜超过一年;国家标准《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 18508-2014)(2014年7月24日发布,2014年7月24日实施)中“土地估价报告及技术报告(评估工作底稿)规范格式”明确规定:“说明估价报告的有效期,自报告提交日起,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因此,对个人基本住宅面积的货币补偿标准评估报告在未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应重新进行评估,已使用的没有时间期限。
工作人员已与你电话沟通。如你还有不明之处或者其他疑问,请向达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新分局咨询。电话:0818-3199019
感谢你的来信!祝你工作顺利、生活幸福!
达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