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达县人民法院(2012)达达民诉前字第36号《民事调解书》、(2012)达达执字第37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请持证人在15日内将达州市国用(2005)第8067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使用者为吴泰稷,土地坐落为马蹄街博视影城商厦B5 -18F)交回达州市国土资源局。逾期不交,我局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和《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40号令)的有关规定,依法注销达州市国用(2005)第8067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