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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矿山砂石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的通知
时间:2022-07-08 15:14:16 来源:地勘矿产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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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矿山砂石资源

开发利用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高新区管委会,达州东部经开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加快推进绿色矿山建设,促进矿业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实现保障经济发展与保护良好生态环境有机统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升砂石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进一步规范矿山砂石资源开发利用秩序,建设绿色、安全、环保的砂石矿山,最大限度降低砂石资源开发对生态环境扰动。不断提升矿山砂石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推动资源利用方式向集约化、智能化转变,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从根本上解决砂石资源开发利用粗放、开采工艺技术落后、自然生态环境代价高等突出问题,推动我市砂石矿业开发利用走出一条科技含量高、环境污染少、安全有保障、资源利用高、经济效益好的路子。

二、严格砂石资源规划管控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持续优化矿业开发布局,充分衔接国土空间规划,科学合理编制《达州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实行矿产资源规模化、集约化、绿色化开发利用。坚持“合理布局、控制总量”原则,每个县(市、区)原则上砂石集中开采区不超过3个,每个集中开采区内投放矿权数不超过5个,到2025年全市砂石矿山总数控制在70个以内。根据重点工程建设项目规划、布局和现状,结合砂石资源禀赋和开发利用现状,提前谋划和合理制定砂石出让年度计划,有序投放砂石采矿权。

三、优化矿业权管控模式

(一)严格采矿权出让流程。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砂石采矿权出让前期准备工作,组织发展改革、经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文体旅游、应急、林业等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实地踏勘、共同选址,编制《采矿权出让论证报告》《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和《砂石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属县级出让权限的采矿权,《采矿权出让论证报告》需经市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审核,《砂石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后,委托县级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出让;属市级出让权限的采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市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查,并经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后,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出让。

(二)严格采矿权设置标准。砂石资源开发实行资源储量和生产规模双控机制,切实提高新设采矿权准入门槛。原则上新设的砂石采矿权资源储量不低于1000万立方、生产规模不低于100万吨/年;保障重点工程建设和乡村振兴等项目的,可适当降低资源储量和生产规模,服务年限与项目建设期限衔接,项目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关闭,并督促矿业权人完成矿区生态修复等工作,按程序注销采矿权。

(三)全面推进采矿权竞争性出让。坚持市场化配置资源,全面推进可直接出让采矿权的普通建筑用砂石等矿产资源,根据评审通过的储量核实报告,直接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在网上公开竞争出让。鼓励和支持国有企业、地方国有平台公司进入砂石矿业权市场,参与砂石资源采矿权市场竞买,定向限价保障重点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砂石供给。

(四)积极推进砂石资源“净矿”出让。积极推行普通建筑用砂石矿产资源“净矿”出让,按照出让计划,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作业单位开展储量核实工作,相关前期费用纳入县级财政预算;涉及搬迁安置、资产处置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在出让前统一确权估价,在出让收益外单列,由采矿权竞得人另行支付。已设采矿权经充分论证后,在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前提下可与周边同矿种矿产资源统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出让前原采矿权及相关资产在客观公允评估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与原采矿权人通过合同约定,确定资源资产价值,并在出让公告中予以明确,由竞得人在采矿权成交后另行支付原采矿权人。各相关部门要做好用地用林用草等审批事项衔接,优化审批流程,提高服务效率,确保采矿权取得人顺利进场开展勘查开采工作。

(五)严格采矿权延续登记。原有砂石采矿权到期后原采矿权范围内确有剩余储量的,由矿业权人按规定提交剩余储量资料并申请延续,登记机关在核实采矿权人近2年以来无违法违规开采行为或取得采矿许可证以来发现的违法违规开采行为已处理结案,且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生态修复、缴税纳税等法定义务的前提下(延续登记时需书面征求应急、生态环境、税务等部门意见),不扩大矿区范围、不新增资源储量,按照剩余储量和生产规模(未达到中型生产规模的提高到中型及以上,且服务年限必须达到最低5年服务年限的1/3)可对其延续1次,到期后不再延续。中心城区原则上不再设置新的采矿权,中心城区周边可视范围内取得了合法采矿许可证的采砂(石)场,许可证有效期满后一律停止办理延期登记手续〔中心城区具体范围,以《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中心城区扬尘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达市府办函〔2019〕29号)中明确的范围为准〕。

1.存在以下情形的不受理延续登记

(1)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而未编制或按法律法规应重新编制而未重新编制,且逾期不改正的;

(2)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治理且逾期拒不改正或整改不到位的;

(3)未按规定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且逾期不计提的。

2.存在以下情形的不予延续登记

(1)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

(2)土地复垦义务人不依法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

四、强化砂石资源综合利用

(一)机场、铁路、公路、水库及其他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单位利用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道路、桥梁、隧道施工和场地平整等建设工程产生的砂石,不办理采矿许可证。项目自用部分不收取矿业权使用费和矿业权出让收益,剩余部分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处置,对外销售的按不低于普通砂石基准价或出让收益基准率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

(二)鼓励矿山企业对按照开发利用方案生产产生的废石、废碴、尾矿进行综合利用。采矿权人在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许可证许可有效期内依法回收利用其尾矿资源和废石废碴的,不再另行办理采矿登记。对外销售的按不低于普通砂石基准价或出让收益基准率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

(三)地方政府组织实施的历史遗留露天开采类矿山修复工程及其他需整体修复工程项目综合利用砂石的,不办理采矿许可证。整体修复区域按照生态修复方案实施的修复项目,工程施工范围及施工期间采挖的砂石,可以无偿用于本工程;确有剩余需对外销售的,应按不低于普通砂石基准价或出让收益基准率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处置。

(四)地质灾害治理、河道疏浚工程中产生的砂石,以及用于应急工程的砂石,按照相关行业管理规定执行。

五、全面推进矿山生态修复

矿业权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履行矿山生态“边开采、边修复”义务,对其矿业活动导致生态系统受损区域开展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土地复垦、相应监测与管护等生态修复活动。按要求签订三方监管协议,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经费预算、工程实施计划、进度安排等,统筹用于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坚持“谁开发、谁治理”“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宜湿则湿”原则,综合考虑修复后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加快推进矿山生态修复。

六、切实发挥监督管理作用

县级人民政府是加强矿山砂石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领导、协调和监督工作,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职责,落实与监管任务相适应的人员和经费。

本通知自2022年8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6日


政策解读:《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矿山砂石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的通知》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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